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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时间:2025-04-25浏览量: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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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保障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政务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被申请公开事项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本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但涉及以下内容的不予公开:

  (一)国家机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三条 申请人在查阅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时,有权取得查阅证明或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公开,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筛选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邮件等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残疾人等可由代理人提出申请。

  第五条 对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情况给予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不属本局受理掌握范围的、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所属单位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对于申请人提出涉及其自身信息不准确、不完善、不适时的,相关部门应当在调查确认后进行更改。

  (五)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的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第六条 对受理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七条 县局警令部统一受理依申请公开事宜。申请受理后,在2个工作日内送相关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公开或部分公开的答复意见,报警令部审核,由分管局领导签发。重要的公开事项须经局长签发。

  第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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