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来源:时间:2025-04-23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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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粮储中心机关作风建设,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增强粮食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可信、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凡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公开的行政管理事项,与广大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秘密的事项,一律要对外公开。

第三条  县粮储中心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心综合股。分管中心综合股的领导分管政务公开相关工作,综合股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考核政务公开工作,涉及政务公开的有关股室明确一名同志具体承办政务公开事宜。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

(一)县粮储中心部门职能、机构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人事任免、领导分工、联系方式、服务事项、办事流程、工作纪律、责任追究等。  

(二)国家、省、市颁布实行的粮食流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的解读。 

(三)粮食流通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完成情况。

(四)粮食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办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等。

(五)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依据、权限、程序,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及重要行政处罚决定等。

(六)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检验检测程序、办理时限和结果等。

(七)县粮储中心机关的采购和招标目录、名称、限额、标准、程序、结果等。

(八)机关公务员招考、录用及公开选拔任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粮食行业评先表彰、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执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等。

(九)监督、举报、投诉和信访的途径、方法及处理情况。 

   第五条  涉及粮食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决策、决定、制度以及其他重大事项,事先应公开征求基层单位和群众的意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并对外公布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第六条  县粮储中心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信息,自领导签发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在罗山县人民政府网站登载。

第七条  下列政务信息可以依法免予向社会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县粮储中心机关内部研究讨论、审议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所提供的信息;

(四)与粮食行政管理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粮食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六)其它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

(一)罗山县人民政府网站;

(二)新闻媒体;

(三)政务公开栏、公告栏、座谈会、通报会等。

第九条  政务公开的程序:

(一)对需要公开的事项,由有关股室及时提供情况,综合股审核把关,报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后发布; 

(二)依照有关保密规定,综合股定期对政务公开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三)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四)统一归档,保存备查。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据本办法,可以采用网络、信函、电报、传真等形式,向县粮储中心提出所需政务公开信息的申请,并注明身份、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县粮储中心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登记,并批办有关股室,按照以下方式给予答复:

(一)属于政务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不属于县粮储中心职责范围的,应当尽可能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申请,除当场可以给予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情况复杂的,经中心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及考核:

(一)实行政务公开责任制。各有关股室对职责范围内提供的政务公开事项、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实效性负责。

(二)综合股负责对局机关政务公开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三)综合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涉及政务公开的投诉、举报、控告,并会同有关处室查处相关问题,限期给予答复。

(四)综合股负责中心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和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由综合股会同人事处提出意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应当公开的信息而未公开的;

(二)应当及时公开而没有及时公开的;

(三)公开信息不真实的;

(四)在信息公开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

(五)擅自对外发布不宜公开的信息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粮储中心综合股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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