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罗山县福瑞石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MAD1MH3D3H
地址:罗山县石材专业园区007号
法定代表人:张祯福
我局于2025年1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发现你单位正在作业,现场打磨工序产生扬尘较大,车间大门敞开,未采取密闭、遮盖、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打磨环节产生的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1月8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你单位主体资格及相关注册信息;证据二,2025年1月8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供了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摘录、验收监测报告及排污许可证,证明了你单位环保手续合法性及应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证据三,2025年1月8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取得了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了你单位在石材加工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洒水等措施减少打磨环节产生的粉尘排放的违法事实;证据四,2025年1月8日,我局对你单位询问取得了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你单位全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对违法事实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次数、持续时间、过程、情节等事项,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性质、危害一般。2025年2月17日执法人员后督查发现,你单位已按照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525环责改字〔2025〕1号)要求整改到位。
2025年2月2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豫1521环不罚告字〔2025〕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申请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应对你单位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经调查,你单位石材加工行业目前属于环评豁免类;通过对“罗山县云银石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罗山县福瑞石业有限公司)年加工花岗岩9800立方米生产线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分析:项目粉尘不会对周围空气环境造成大的污染影响。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调查确认,你单位属于初次违法,影响周边环境后果轻微,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15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加强日常管理,健全制度,严格按照精细化管理要求实施作业。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