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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QC001-01-2025-00012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罗山县财政局成文日期2025-02-28
文        号罗市监〔2025〕5号有  效  性有效
发布日期2025-02-28废止时间
关  键  词食品,举报人,市场,校园,制度,部门,行为,单位,内容,监管部门
名        称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罗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罗山县学校“校园餐”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
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罗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罗山县学校“校园餐”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
来源:罗山县市场监管局时间:2025-02-28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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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市监〔2025〕5号


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罗山县学校“校园餐”举报奖励制度》已经县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罗山县财政局

  2025年2月28日


  罗山县学校“校园餐”举报奖励制度

       一、引言

  随着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校园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鼓励开展“校园餐”举报奖励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目的与意义

  1.保障师生饮食安全:通过设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校园食品安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确保师生饮食安全。

  2.强化监管力度:借助群众的力量,形成社会共治的格局,弥补监管部门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的不足,提高监管效率。

  3.震慑违法行为:通过公开举报奖励制度,对潜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减少违法事件的发生。

  三、举报奖励范围

  对于举报下列“校园餐”违法行为,经查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撤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行为,予以奖励:

  1.“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超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通过非法或非正规渠道进购食品、食品原料;

  3.“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4.“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6.“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7.“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

  8.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及“校园餐”食品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

  四、举报方式与渠道

  1.举报电话: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0376-2120315,方便群众随时举报。

  2.电子邮箱:设立专门的电子邮箱luoshan12315@126.com,接收群众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举报信息。

  3.网络平台:登录全国12315平台进行在线举报。

  4.现场举报:群众可以直接到市场监管部门的办公场所进行现场举报。

  五、举报奖励条件

  1.举报内容真实: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具体的举报内容,有明确的违法事实或线索。

  2.举报信息详细:举报人应提供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人物、事实经过等关键信息,以及相关的照片、视频、票据、文件等关键证据。

  3.举报事先未被掌握: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教育部门掌握。

  4.举报核实属实: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核查属实,并在奖励范围内。

  5.实名举报优先:原则上举报奖励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核实身份和发放奖励。对于匿名举报,在查证属实且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情况下,也可给予奖励。

  六、奖励标准与等级

  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举报奖励等级确定最终奖励金额。

  1.一级举报奖励: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

  2.二级举报奖励: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

  3.三级举报奖励: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1000元。

  七、奖励程序

  1.举报核实:在接到举报后,受理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2.奖励申请: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

  3.奖励核实: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对举报奖励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确定奖励金额,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4.奖励审批:奖励资金来源及支付由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财政局商定。

  5.奖励发放: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6.奖励复核: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八、不予奖励的情形

  1.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2.实施违法行为人举报: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3.获得其他报酬的举报: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4.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九、保密与保护

  1.保护举报人隐私:市场监管部门应严格保护举报人的隐私和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

  2.打击报复严惩: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予以严惩。

  十、监督与评估

  1.定期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应定期对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2.评估完善:根据检查情况和群众反馈,对举报奖励制度进行评估和完善,不断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十一、附则

  1.解释权:本制度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解释。

  2.生效日期: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图片解读:《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罗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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