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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豫1521环不罚决字〔2025〕1号
来源: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罗山分局时间:2025-01-15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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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罗山县南天精米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731332295K

地址:罗山县丽水街道办事处曹堰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姚天录

我局于2024年12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4年11月5日开工扩建的烘干清理仓储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执法人员亮证执法照片;现场勘察示意图;发改委备

案证明;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查记录;技术咨询合同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

予行政处罚。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加强日常管理,在项目手续未完善前严禁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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