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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521环罚决字〔2025〕1号
来源: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罗山分局时间:2025-01-13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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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信阳仟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MA9KGR9P4R

地址:信阳市罗山县产业集聚区电子工业园6号厂区

法定代表人:罗国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2月12日至2024年12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电子乐器控制设备生产线技术建设项目空灵鼓、拇指琴生产线已基本建成,正在从事生产作业。喷漆工艺在水帘柜中进行,由水帘柜进行漆雾净化处理,产生的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集气管道进入收集箱直接排放,未按照规定收集至废气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12月12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取得了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了你单位喷漆工艺在水帘柜中进行,由水帘柜进行漆雾净化处理,产生的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集气管道进入收集箱直接排放,未按照规定收集至废气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证据二:2024年12月12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你单位主体资格及相关注册信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证据三:2024年12月12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供了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你单位委托代理的事实及执法相对人的身份;

证据四:2024年12月12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供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录及审批、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了你单位喷漆工艺应当在水帘柜中进行,由水帘柜进行漆雾净化处理后,经集气管道收集至废气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证据五:2024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询问取得了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你单位全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以及对违法事实如实陈述、持续时间、过程、企业规模、情节等事项。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2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521环责改字〔2024〕86号),责令你单位在2024年12月28日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根据责改要求,送达责改文书的同时,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复查取得了现场检查记录表及照片,证明了你单位已停止了喷漆工艺使用,正在实施整改,存在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2024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整改情况现场复查取得了现场检查记录表及照片,证明了你单位按照责改要求完成了整改。

2024年12月3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521环罚告字〔2024〕8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收到后,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诉、申辩和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6内容和现场取证情况,进行裁量如下:

首要裁量因素(A):违法事实,内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4;

其余裁量因素(B1):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

其余裁量因素(B2):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B3):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其余裁量因素(B4):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B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B6):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B7):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2,1,1,1,1,1]。

将各项因素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如下:

处罚金额(X):83900=20000+(200000-20000)x[(4/5)²+(2²+1²+2²+1²+1²+1²+1²+1²)/(5²x8)]x50%,最终裁量金额:83900元。

鉴于在我局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时,你单位已停止了喷漆工艺使用,正在实施整改,存在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及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符合“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可以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的百分值进行处罚,减少后最终裁量金额:67120元。

经集体讨论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万柒仟壹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罗山县财政局(开户名称:罗山县财政局;银行账号:248106204581;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07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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