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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1521环罚决字〔2024〕62号
来源: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罗山分局时间:2025-01-03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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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信阳鑫进服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MA9K1N4M5L

地址:罗山县楠杆镇伍家坡月湖路6号

法定代表人:潘新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1月18日至2024年12月10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18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生产状态,已建成激光切割车间、绣花车间、丝网印刷车间,厂房已全部密闭;激光切割车间有5台激光切割机处于停产,绣花车间两台绣花机正常生产,原有激光切割、绣花工序无需办理环评手续。检查发现你单位新建五条丝网印刷生产线已建成,暂未投入使用,应当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取得了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示意图,证明了你单位新建的五条丝网印刷生产线,应当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证据二:2024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询问取得了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你单位全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以及对违法事实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次数、持续时间、过程、投资额、情节等事项;

证据三:2024年11月18日,你单位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你单位主体资格及相关注册信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证据四:2024年11月18日,你单位提供了设备购买合同,证明了你单位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证据五:2024年11月18日,你单位提供了信阳鑫进服装有限公司年产200万片服装裁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证明了你单位新建的生产线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证据六:2024年12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521环责改字〔2024〕85号),责令你单位年产200万片服装裁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前,新建的五条丝网印刷生产线不得投入使用。整改复查证明了你单位按要求完成了整改;

证据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证明你单位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2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521环责改字〔2024〕85号),责令你单位你单位年产200万片服装裁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前,新建的五条丝网印刷生产线不得投入使用。

2024年12月1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结论为已按要求整改完毕,同时根据复查结果向你单位作出了《整改复查意见书》(豫1521环整复字〔2024〕89号)。

2024年12月16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1521环罚告字〔2024〕8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收到后,逾期未向我局提供陈诉、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了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1内容和现场取证情况,进行裁量如下:

首要裁量因素(A):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3;

其余裁量因素(B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B2):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B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B4):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B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4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8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  。

将各项因素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如下:

处罚金额(X):14400=8000+(40000-8000)x[(3/5)²+(1²+1²+1²+1²+1² )/(5²x5)]x50%,最终裁量金额:144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罗山县财政局(开户名称:罗山县财政局;银行账号:248106204581;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04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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