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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1521环罚决字〔2024〕41号
来源: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罗山分局时间:2024-12-24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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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罗山县荣达固体废弃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MA476LJ1X4

地址:信阳市罗山县楠杆镇檀岗村

法定代表人:李金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5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5月6日,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罗山分局执法人员在对罗山县荣达固体废弃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场区内有部分易产生扬尘约200吨、占地面积约100㎡(宽约9米、长约15米)的砂石物料未及时进入密闭物料仓内存放,露天堆放在密闭料仓外且未采取抑尘措施,作业过程中造成场区地面散落砂石物料较多,车辆经过及遇风时易产生扬尘。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照片;砂石物料贮存场所的照片;易产生扬尘物料未密闭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5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521环责改字〔20242号),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5月20日前对砂石物料进行密闭,不能密闭的物料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

2024年5月1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对场区内砂石物料已经转移至原料仓内进行密闭。

2024年5月2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521环罚告字〔202450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诉、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案”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采取部分密闭措施导致扬尘污染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内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裁量等级:2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占地面积,内容:占地面积100m2以内的,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1,1,1,1,1,1]

代入公式计算处罚金额(X):10000+(100000-10000)x[(3/5)2+(22+12+12+12+12+12+12+12+12)/(52x9)]x50%=28600元;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86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贰万捌仟陆佰元整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开户名称:中国银行;银行账号:248106204581;代办银行:罗山县财政局)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06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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