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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山县招商引资若干优惠办法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时间:2016-10-06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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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政〔2013〕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罗山县招商引资若干优惠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8月9日

 


罗山县招商引资若干优惠办法

 

    为吸引客商来罗山投资兴业,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产业集聚,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招商优惠政策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地价,下同)在3000—10000万元人民币的电子信息产业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0—30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工业项目(投资强度须达到280万元/亩,投资额度须经财政评审确定):

1.地价:通过奖励形式,使实际地价降到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5.6万元/亩)。

2.税收: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收益部分实行前3年全额奖励,后2年减半奖励。

3.收费: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县内中介组织收费按本行业最低收费标准的40%以下收取。

4.电价:变压器在315KVA以上的企业由县政府责成发改、物价、电业等部门积极争取优惠电价。

5.出口:每出口1美元,县财政给予0.05元的奖励。

  (二)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电子信息产业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还可“一事一议”,另行商定其他优惠政策。

   二、招商奖励政策

  (一)凡在县产业集聚区电子信息产业项目及其他重大工业项目招商引资过程中提供信息、牵线搭桥和积极促成的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各界人士均属于奖励对象。

  (二)凡是引进电子信息产业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成功落地的,经财政评估后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金额5‰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人民币。

  (三)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是引进电子信息产业项目及其他重大工业项目的,对于每个投资项目,均按第二条奖励额度的80%奖励给个人(招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另定)。

  (四)县招商办事处工作人员实行超目标奖励。各招商办事处目标任务为每年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电子信息产业项目2个,或3000—5000万元人民币的电子信息产业项目4个,或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2个。在完成目标任务基础上,超出1至3个的按第三条标准奖励,超过3个以上的按第三条标准的50%额度奖励给个人。

   三、招商配套服务政策

  (一)从项目入驻始,根据项目方实际需要,县政府为其项目筹备和居住场所提供一定期限的补贴。

   1.主导产业企业。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地价)3000万元以上的电子信息类的工业企业。

  (1)标准化厂房

第一年租金全额补贴;

第二年租金补贴50%;

第三年租金补贴20%。

  (2)公租房

第一年租金全额补贴;

第二年租金补贴50%;

第三年租金补贴20%。

   2.一般工业企业。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地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主导产业以外的工业企业。

  (1)标准化厂房

第一年租金补贴50%;

第二年租金补贴20%;

第三年租金补贴10%。

  (2)公租房

第一年租金补贴50%;

第二年租金补贴20%;

第三年租金补贴10%。

    3.龙头企业。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地价)3亿元以上的其他工业企业。

   (1)标准化厂房

第一年租金全额补贴;

第二年租金补贴60%;

第三年租金补贴30%。

   (2)公租房

第一年租金全额补贴;

第二年租金补贴60%;

第三年租金补贴50%。

    4.重点龙头企业。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地价)1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标准化厂房、公租房3年租金全额补贴。

   (二)投资服务政策

    1.客商投资兴办企业,所需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工业主管部门或县产业集聚区指派专人代办。县级报批手续一律在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办理,并在一周内无条件办结。

    2.客商投资兴办企业正常经营中应缴纳的费用,由县政府有关部门核定总数,一律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统一代收转拨给相关部门,禁止部门直接向企业收费。

    3.对客商投资兴办的企业,实行封闭管理和挂牌保护,所需的检查必须报县政府或县优化办审批。未经批准,企业可以拒绝接待。

    4.客商及其配偶、子女在入学、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可享受罗山县城居民同等待遇。

    四、附则

    1、本办法由罗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原颁发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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